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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传武与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武,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395号之一原告赵传武。被告上海景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0678号云龙山庄7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董与照,经理。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4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17657.21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同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赵传武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沂山嘉园9号楼(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房产一套作担保。经审查,原告赵传武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沂山嘉园9号楼(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赵传武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沂山嘉园9号楼(房权证临私房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