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磊与被告白浩楠追偿权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白浩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陕0602民初1158号原告刘磊,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委托代理人刘智慧,男,汉族,1961年11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柳树店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111284213。被告白浩楠,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委托代理人曹昊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与被告白浩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0元,原告刘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3155元。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