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严明与崔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崔六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761号原告:严明。委托代理人:朱俊,安徽省怀宁县凉亭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六一。原告严明与被告崔六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明的委托代理人朱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六一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明诉称:2014年3月6日,崔六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6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15日,逾期按照每天借款总额的5%收取滞纳金。借款到期后,崔六一偿还借款30万元,尚欠借款26万元未偿还。2014年9月29日,崔六一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归还原告借款26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合计40万元,并定于2014年10月30日、11月30日前分别偿还1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逾期按照每天借款总额的2%收取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崔六一未支付原告借款及违约金。请求依法判令崔六一立即清偿原告借款2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2%计算),并判令由崔六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崔六一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崔六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严明借款56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15日,逾期按照每天借款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崔六一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尚欠借款26万元未支付。2014年9月29日,崔六一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归还原告借款26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合计40万元,并定于2014年10月30日、11月30日前分别偿还1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逾期按照每天借款总额的2%收取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崔六一未支付原告借款及违约金。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崔六一承诺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即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万元,原还款计划变更为于2014年10月30日、11月30日前分别偿还1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6万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还款计划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严明与被告崔六一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原告主张的还款计划减少了被告的债务,未侵犯被告的权益,予以认可,被告应按照该还款计划清偿债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偿付借款及违约金,显属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6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借款总额的2%计算违约金超出相关法律规定,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六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严明人民币2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5元,由被告崔六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焰才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人民陪审员 沈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