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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广仁与张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广仁,张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978号原告韩广仁,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张勇,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广仁诉被告张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广仁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广仁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广仁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韩广仁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