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广仁与张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广仁,张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978号原告韩广仁,男,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张勇,男,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广仁诉被告张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广仁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广仁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广仁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韩广仁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