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刁良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刁良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776号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群。被告刁良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刁良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南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