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薛秀芳与张建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秀芳,张建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398号原告:薛秀芳,女,汉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建平,男,汉族,包头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薛秀芳诉被告张建平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3月27日向原告薛秀芳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间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诉讼费退还原告一半。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薛秀芳284.5元。、代理审判员 黄伯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呼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