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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与曹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曹强,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强在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账户1377的存款180000元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