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与曹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曹强,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2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强在中国工商银行颍上县支行账户1377的存款180000元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