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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柳月亮与胡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月亮,胡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1242号原告柳月亮,农民。被告胡志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月亮诉被告胡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月亮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月亮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焕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志强速 录 员  元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