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柳月亮与胡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月亮,胡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1242号原告柳月亮,农民。被告胡志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月亮诉被告胡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月亮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月亮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焕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志强速 录 员 元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