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804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1980年4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志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