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宋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崔海宝,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蚌埠市力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恒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胜法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