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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焕娜、郭效谦与张振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焕娜,郭效谦,张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126号申请人杨焕娜,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郭效谦,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负担监护人郭占章,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张振华,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6年03月26日14时30分许,张振华驾驶鲁R7J6**号面包车沿26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与前方同方向骑电动三轮车的杨焕娜发生事故,造成杨焕娜和乘坐电动三轮车的郭效谦受伤,两车损坏。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6)第077号认定,张振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焕娜和郭效谦无事故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张振华驾驶的鲁R7J6**号面包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额1.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焕娜、郭效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振华驾驶的鲁R7J6**号面包车于东明县交警队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