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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与张伟忠,芩连欢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张伟忠,岑连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陈学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洪文先。委托代理人:黄俊钦。被执行人:张伟忠,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5338。被执行人:岑连欢,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5042。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凤岗支行依据已生效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288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张伟忠、岑连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岑连欢名下的涉案财产位于东莞市,属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2880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河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惠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