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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房美元与陈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美元,陈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786号原告:房美元,农民。被告:陈泽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美元与被告陈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美元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董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