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糜X官诉繁峙县自来水公司、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村民委员会、师X恩、董X梅、高X、左X龙、宋X秀、张X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糜X官,繁峙县自来水公司,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村民委员会,师X恩,董X梅,高X,左X龙,宋X秀,张X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初字第691号原告糜X官,男,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农民。被告繁峙县自来水公司。住所:繁峙县城关镇石龙街**号。法定代表人:张X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生,曾用名王X生,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系繁峙县自来水公司副经理。被告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村民委员会。住所:繁峙县繁城镇真武路。法定代表人:郑X胜,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X清,男,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系被告村委会副主任。被告师X恩,又名师X恩,男,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原X成,男,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农民,系繁峙县东石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被告董X梅,女,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被告高X,又名高X垚,男,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原平工务段工人。被告左X龙,男,汉族,繁峙县繁城镇人,繁峙县工商局退休干部。被告宋X秀,男,汉族,繁峙县神堂堡乡人。被告张X恩,又名张X恩,男,汉族,繁峙县集义庄乡人,繁峙县工程公司退休工人。被告董X梅、高X、左X龙、宋X秀、张X恩委托代理人王X,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糜X官诉被告繁峙县自来水公司、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村民委员会、师X恩、董X梅、高X、左X龙、宋X秀、张X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糜X官,被告繁峙县自来水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被告师X恩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董X梅、宋X秀委托代理人、被告高X、左X龙、张X恩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下旬,原告及相邻马占元发现临巷西房、南房地基下陷、墙壁开裂,随两家雇佣挖掘机、电切割路面开挖寻找原因,最终确定原因为位于石龙东街一巷路中央地下自来水管道破裂喷水及西城街村委会2001年埋设的地下污水管漏水所致,因自来水破裂位处大路中央,为向师X恩等六户供水主管,原告数次找其几方解决遭拒,不得已将上述设施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共同对原告房屋因水淹地陷受损新建维修恢复原状;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按鉴定意见的维修费用进行赔偿。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人身份情况;2、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受损房屋属原告所有;3、损失费用鉴定书,证明损害结果为11009.77元;4、鉴定费收据,证明鉴定费1万元。被告繁峙县自来水公司对原告的证据不予质证。被告董X梅、高X、左X龙、宋X秀、张X恩、师X恩、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村民委员会的质证意见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繁峙县自来水公司书面答辩称,1、原告房屋因水淹地陷受损是因附近用水户使用的自来水管破裂跑水所致,该管道是用水户投资从其他用水户投资使用的供水支管道接入的。县城所有小街小巷入户供水支管道均为用水户自建敷埋,产权属用水户所有,其管理和维护由用水户负责。因此,我公司不承担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请原告对诉被告繁峙县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法律责任,出具有关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材料。被告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村民委员会口头答辩称,鉴定的时候大家都看到了,污水管放开三天了也没有阴房,房屋受损主要还是因为上水管破裂导致。被告师X恩书面答辩称,原告所称临巷西房、南房地基下陷、墙壁开裂的原因最终确定为位于石龙东街一巷路中央地下自来水管道破裂喷水及西城街村委会2001年埋设的地下污水管漏水所致。现分析致使原告房屋受损原因有三:一是由于地下水管道年久失修疏于维护管理,加上南北两端地形高,水管破裂处正在凹形地段,水流压力巨大;二是西城街村委在自来水管道上埋设污水管道,2004年夏季因雨水量大,污水管破损渗漏,后又历经村委会改造道路,施工铺设混凝土使用重型机械无数次锤击碾压挖掘所致;三是污水管道铺设距今十三四年之久,期间已有污水渗漏入户受损的情况,一直无人问津,无人坚持维护管理,不及时处理事故隐患所致。本案的关键是理清承担责任的主体,自来水公司对户外送水管道负有审批、施工、维护、监管的责任,但二十多年来从未见其对管道进行检查检测维护,地下自来水管道自然破裂漏水造成居民的财产损失该公司当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西城街村委在自来水管道正上方埋设污水管道,使用中多次破裂漏水,村委会发现问题后不作为慢作为加上硬化街道施工中无数次锤击碾压,这些都是造成地下水管道破裂的诱因。硬化街道的混凝土路面也掩藏了及时发现漏水隐患的可能。村委会对本村居民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理应负有维护监督管理责任,污水管道破裂对原告房屋的损害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本案涉及的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其余六原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董X梅、高X、左X龙、宋X秀、张X恩口头辩称,五被告既不是漏水管道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恢复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自来水公司对自来水管道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且其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繁峙县自来水公司、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村民委员会、董X梅、高X、左X龙、宋X秀、张X恩均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被告师X恩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有:房屋受损照片8张,证明2003年房屋受损是污水管道破裂造成的。原告糜X官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无异议。被告繁峙县自来水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和自来水公司没有关系不质证。被告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村民委员会的质证意见为:具体情况不清楚。被告董X梅、高X、左X龙、宋X秀、张X恩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糜X官受损房屋座落在石龙街东一巷巷东,院南从南往北依次为被告张X恩,马占元,院北为被告师X恩,被告董X梅、高X、左X龙、宋X秀,同排居住位于巷西。巷内埋有污水管道和自来水管道,被告张X恩、师X恩、董X梅、高X、左X龙、宋X秀的生活用水管道与巷内管道相接通。2015年9月下旬,原告发现临巷西房、南房地基下陷,墙体开裂,随后桶马占元雇佣挖机挖开路面后发现原污水管道漏水,自来水管道破裂,致原告房屋受损,2015年11月27日,本院经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委托山西省忻府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糜X官房屋受损原因及加固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1月5日,作出晋忻府司鉴中心[2015]工鉴字第083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糜X官房屋受损是由于巷道内的污水管道、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浸入糜X官房屋基础造成的;2、加固维修费用为11009.77元。原告为鉴定支付忻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房屋受损,按山西省忻府司法鉴定中心晋忻府司鉴中心[2015]工鉴字第083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由于巷道内的污水管道、自来水管道破裂浸入原告房屋基础造成的,故污水管道、自来水管道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共同对原告受损的房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繁峙县西城街村民委员会在2010年对石龙街东一巷的污水改建后,对原水泥污水管道疏于管理,致上游的雨水、污水进入该管道后从在位于原告处的破裂口处漏水,侵入原告房屋基础,使原告房屋受损,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师X恩、董X梅、高X、左X龙、宋X秀、张X恩六户的生活用水的自来水管道,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参照2003年1月17日的山西省建设厅晋建城函字[2003]11号关于供水管道产权划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答复的“未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供水管道,仍由原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和维护”,说明被告师X恩等六户的自来水管道属其六户管理并负责维护。被告师X恩等六户对使用的自来水管道未尽到管理职责,因管理的管道破裂漏水浸入原告房屋基础,造成房屋受损,故被告师X恩等六户应分别承担6.7%的赔偿责任。按山西省忻府区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原告房屋受损所需加固维修费为11009.77元。原告为鉴定支付的鉴定费10000元,共计21009.77元。由被告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村民委员会赔偿12606元,由被告师X恩等六户分别赔偿140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因房屋受损需加固维修费用11009.77元、为鉴定支付的鉴定费10000元,共计21009.77元由被告繁峙县西城街村民委员会赔偿12606元,由被告师X恩、董X梅、高X、左X龙、宋X秀、张X恩分别赔偿140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繁峙县西城街村民委员会负担195元,被告师X恩、董X梅、高X、左X龙、宋X秀、张X恩分别负担2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全清审 判 员  刘文娟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慧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