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行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宏建与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受理、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宏建,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4行终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兴平市县门街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1602381-3。法定代表人白选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葛星,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宁伟明,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宏��因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知书一案,不服兴平市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宏建、被上诉人兴平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委托代理人葛星、宁伟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宏建上诉称,与上诉人之妻张月兰系兴平市清扫保洁大队的职工,2010年1月7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兴平市清扫保洁大队承认本人之妻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是迟迟不申报工伤,上诉人从未放弃过要求用人单位申报的权利,一直找用人单位,时效处于中断状态,未超时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指令被上诉人受理工伤申请,并作出认定。被上诉人答辩称,我局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适当,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兴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宏刚审判员 李为纲审判员 范文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豆豆附法律条文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