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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胡新民与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民,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518号申请执行人胡新民,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朝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胡新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特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充市顺庆区财政局应领取款1,323,650.00元(其中本金1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8250.00元、执行费15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