涧民二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洛阳洛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洛阳洛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涧民二初字第850号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宋恒琴,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淑芳、郭胜利,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洛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法定代表人:潘炳蔚。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洛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532.5元由原告洛阳天运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振辉人民陪审员 李科纬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