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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王海光与太原市小店区鑫晋龙汽车维修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光,太原市小店区鑫晋龙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05民初1184号原告王海光,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委托代理人周国,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青天农民工服务中心工作者,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范志帅,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青天农民工服务中心工作者,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晋龙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小马村南500米。法定代表人王晋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光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晋龙汽车维修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海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海光负担。审判长王晓芳人民陪审员于志军人民陪审员李秀英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尹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