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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晔申请执行贺彩霞、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晔,贺彩霞,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872号申请执行人:陈晔,又名陈秀梅,女,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贺彩霞,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曹敏,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申请执行人陈晔与被执行人贺彩霞、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贺彩霞与前配偶曹爱忠协议离婚,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登记在曹爱忠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协议分割归贺彩霞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贺彩霞所有的登记在曹爱忠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书面提出。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