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某,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757号申请人党某某。被执行人麻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某某与被执行人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麻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被执行人麻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党某某孩子抚养费100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67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 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