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上海三角地超市公司与上海富嘉游戏机娱乐有限公司、张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上海三角地超市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贤智,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皓,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旭,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告上海富嘉游戏机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木英,总经理。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杰(张旭之兄、上海富嘉游戏机娱乐有限公司员工),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晴,上海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三角地超市公司与被告张旭、被告上海富嘉游戏机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虹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三角地超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皓,被告张旭、富嘉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杰、崔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三角地超市公司诉称:上海市唐山路XXX号二层甲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权利人为上海三角地总公司,其授权原告对外出租管理。2013年度,原告与被告张旭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旭按约支付了该年度租金及房屋押金2万元,并将系争房屋交与被告富嘉公司经营游戏机房业务。租赁期满后,双方就续租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多次要求,富嘉公司仍未迁出系争房屋。故原告起诉要求:1、富嘉公司迁出系争房屋,张旭负责腾空系争房屋后返还原告;2、张旭与富嘉公司共同支付房屋使用费,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富嘉公司实际迁出之日止,按年租金12万元为标准。被告张旭、富嘉公司辩称:2000年左右,张旭就在系争房屋内经营游戏机房屋业务,张旭开始与原告签订的都是长期租赁合同,2014年因系争房屋可能动迁,所以才签订了一年期的租赁合同,之后双方就未再签过租赁合同。张旭是富嘉公司的投资人,富嘉公司2011年成立后,张旭就将系争房屋实际交由富嘉公司使用经营,2014年租金也由富嘉公司向原告支付,故使用费不应由张旭支付。2015年1月至4月富嘉公司正常使用系争房屋,同意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使用费。2015年5月起,富嘉公司腾出系争房屋二分之一面积交由动迁组使用,使用费应予相应扣减,若原告同意每月使用费5,000元,两被告愿意按此标准进行支付。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就催促两被告搬离,但系争房屋被告方投入大量设备和装潢,原告合同期满后即要求被告迁出,应补偿被告方的装潢损失。现原告不补偿损失,两被告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场所搬迁,故富嘉公司不同意迁出系争房屋,两被告愿意按约支付原告使用费,要求继续使用系争房屋至动迁。经审理查明,唐山路XXX号房屋权利人为上海三角地总公司。2013年12月1日,上海三角地总公司授权原告对外出租系争房屋。之后,原告为甲方、张旭为乙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建筑面积约60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租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期限届满二个月前告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另行协商期限、价格等事宜。在上述期限前未告知甲方,甲方视作乙方不要求续租;为保证和维护甲方房屋的有关设备安全,乙方应在起租日前支付押金2万元。租赁期满后,经甲方确认验收乙方按合同完全履约并且已全部结清水电等费用的,甲方返还乙方押金;租赁价格每年12万元,合同签订后即付款一年租金12万元;乙方如需装修,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图纸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自理,终止协议时,装修可移动财产部分乙方可全部带走,装修附在建筑物上不能移动设备或财产不能拆除的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另作补偿。审理中,原告表示认可从2015年5月起,系争房屋部分面积两被告已移交动迁组使用,原告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同意从2015年5月起两被告以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原告收取的押金2万元,愿意在系争房屋腾空后退还张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产权证、授权书、租赁协议、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张旭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诚信,按约履行。张旭承租系争房屋后交由富嘉公司实际使用,该行为并不导致租赁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张旭仍应承担相关合同义务。现租赁合同已到期,原告与张旭就合同续签未达成一致意向,富嘉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迁出系争房屋,张旭亦应履行腾空返还系争房屋的相应义务。双方协议约定租赁期满系争房屋不能移动财产和设备均归原告所有,现富嘉公司已使用系争房屋至租赁期满,两被告要求原告补偿装潢损失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原、被告就房屋使用费标准及支付达成一致意见,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上海富嘉游戏机娱乐有限公司携物品迁出上海市唐山路XXX号二层甲房屋,被告张旭腾空前址房屋后返还原告上海三角地超市公司;二、被告张旭、被告上海富嘉游戏机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上海三角地超市房屋使用费,2015年1月至4月共计40,000元,2015年5月起按照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至腾空返还房屋之日止;三、原告上海三角地超市应于被告张旭腾空返还上述房屋之日,退还被告张旭房屋押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被告张旭、上海富嘉游戏机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虹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弈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五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追收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