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3民破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破5号申请人:浙江德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郑家墩村。法定代表人:项立东。被申请人:温州竞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管委会办公楼5108室。法定代表人:郑策。2016年2月18日,浙江德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上公司”)以温州竞日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日机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竞日机电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通知了竞日机电公司。竞日机电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被申请人虽然尚有债权债务纠纷正在处理,但情况尚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程度,不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理由如下:1、2012年12月,被申请人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签订了一份《甘肃金塔万晟光电100MW光伏电站工程太阳能电池组件供货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58500万元,利润达数千万。为了履行该合同,被申请人陆续生产供货。但自2013年起,由于德上公司的案件,被申请人的厂房、设备、办公室等都一直处于被查封状态,工厂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故我公司没有办法只能委托外加工,逐步履行上述合同,慢慢回笼资金。但由于客户了解到公司情况后刻意拖欠货款且拖欠金额较大,故而导致我公司资金链紧张,以致于被申请人暂时不能如期偿还德上公司的债务。对此,异议人也万般无奈,向德上公司表示歉意,同时被申请人相信随着经济形势逐步好转,被申请人的资金回笼是早晚的事情。2、被申请人于2011年经历欧债危机之后,在欧洲市场有五千多万元的货款暂时无法收回,现正派专人催讨欠款,努力回笼资金。3、被申请人所参与的项目前景皆好,一直等待资金重振雄风,只要资金一到位,就可清偿债务,被申请人工厂就可以开工生产,进入良性循环,希望法院和债权人给予机会。综上,被申请人并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是由于资金链紧张,暂没有偿还相关债务,恳请法院驳回德上公司对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竞日机电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甘肃金塔万晟光电100MW光伏电站工程太阳能电池组件供货合同》部分内容复印件,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付款凭证、土地估价报告等证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竞日机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登记机关是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资人有两人,分别是郑策、王旺顺。经营范围包括发电机、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电线、电缆、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及配件、照明灯具的生产、销售;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12年5月21日,本院作出(2012)温龙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温州竞日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温州竞日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德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499181.2元及利息损失。之后,被申请人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2月4日,德上公司与竞日机电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尚欠货款6449181.2元,2013年2月5日之前竞日机电公司应向德上公司支付60万元,剩余5849181.2元及利息共分24期支付(截止2015年3月25日支付完毕)。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2)温龙执民字第116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竞日机电公司未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2015年8月11日,本院依德上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对竞日机电公司名下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丁山垦区D09A-5地块,土地证号:1-2011-5-2519**)、车辆(车牌号为:浙C、浙C)、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及股权(金塔万晟光电有限公司5%的股权)等采取查封及冻结措施。因上述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和股权暂不宜被处置,车辆下落不明,目前本院未发现竞日机电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5)温龙执恢字第32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程序终结,裁定书载明温州竞日机电有限公司尚欠德上公司1633481.2元及利息。2012年12月,竞日机电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签订了一份《甘肃金塔万晟光电100MW光伏电站工程太阳能电池组件供货合同》,由竞日机电公司供应太阳能电池组件。根据竞日机电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已于2013年12月27日支付货款1600万元,于2014年1月3日支付3000万元,于2014年3月25日支付2600万元,于2014年4月22日支付4500万元,于2014年5月26日支付1000万元,于2014年7月4日支付8000万元。竞日机电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丁山垦区D09A-5地块)2011年11月估价4626.31万元,该地块已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该行对竞日机电公司借款本金余额约2186万元。本案审查中,竞日机电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德上公司华夏银行温州龙湾支行账户转账30万元。本院认为,德上公司是竞日机电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但目前竞日机电公司土地使用权、生产设备、股权等均未处置,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尚未完毕前,不能确定竞日机电公司资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此外,竞日机电公司对外有大额应收款项,本案审理期间竞日机电公司也清偿德上公司货款30万元,说明竞日机电公司并未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浙江德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曙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赛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