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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蒋廷伟,秦廷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秦廷春,蒋廷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729号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西部国际汽车城内形象店5号。法定代表人付跃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廷春,女,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蒋廷伟,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廷春、被告蒋廷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重庆市环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佃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鑫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