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裘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某
案由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203刑初89号公诉机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某某,男,汉族,1990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2016年2月15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克市克区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裘某某三次接受同案犯陈某、王某某(二人均已判刑)的指派,以考生身份潜入国家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乌鲁木齐考场,利用偷拍设备,秘密拍取考试试题并通过软件上传至预先设定好邮箱,再由陈某指派人下载,以此窃取考试试题。陈某三次支付裘某某共计9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根据人办发(1992)1号《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及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均属于国家秘密范畴,分别属于国家绝密等级和国家机密等级;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裘某某退回其全部违法所得95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定罪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同案犯陈某、王某某、赵某、王某、杨某的供述、证人何威风证言、人办发(1992)1号《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某受同案犯陈某、王某某的指派,采取伪装考生进入考场、秘密拍摄的方式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裘某某受他人雇佣、安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裘某某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获违法所得较少,且已经全部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裘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的保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裘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裘某某违法所得9500元依法予以没收(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解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西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