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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孙晶,胡清才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孙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胡某某,现住榆树市。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