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泽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华泽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财保37号申请人哈尔滨华泽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永丰村。法定代表人魏忠滨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帽儿山镇工厂街1号。法定代表人梁斌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哈尔滨华泽商贸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未偿还其到期货款,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哈尔滨华泽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权土地,查封价值以人民币7,733,674.61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华泽商贸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帽儿山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权土地档案。二、查封担保人��淑芬位于南岗区的房产档案。三、查封担保人黑龙江省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债获得哈尔滨市道外区的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