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刑更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宋志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志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刑更257号罪犯宋志刚,男,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2013年6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宋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3)吉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志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但犯罪后果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将罪犯宋志刚原执行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37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锋审 判 员 张 刚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晓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