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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691号原告王某某,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某,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