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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5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支行与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瑞昊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支行,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瑞昊机械有限公司,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泰盛橡胶有限公司,李龙元,吴金华,李树良,聂艳芹,李帅帅,吴晋光,刘爱芹,李卫国,李树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539号之四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支行。负责人:王申村,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华、王康,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元,总经理。被告:山东瑞昊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帅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冬梅,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芹,总经理。被告:东营泰盛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同军,董事长。被告:李龙元。被告:吴金华。被告:李树良。被告:聂艳芹。被告:李帅帅。被告:吴晋光。被告:刘爱芹。被告:李卫国。被告:李树动。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支行与被告广饶县瑞科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瑞昊机械有限公司、东营嘉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泰盛橡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2016)鲁0591民初5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东营泰盛橡胶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XX分行账号XXXX的银行存款3761.82元;2016年4月14日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东营泰盛橡胶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XX分行账号XXXX的银行存款3761.82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燕兆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