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娟诉被告张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娟,张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821号原告谢娟,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张金云,男,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娟与被告张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娟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