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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娟诉被告张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娟,张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821号原告谢娟,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张金云,男,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娟与被告张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娟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