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徐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徐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1962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负责人陈青,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诉被告徐翔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孟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