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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荣春燕与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春燕,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597号原告荣春燕。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102-23号。法定代表人韩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娇,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春燕与被告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春燕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荣春燕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荣春燕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惠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