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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59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马坊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马坊镇申请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6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一、原告张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宋某某表示同意;二、婚生男孩宋某甲随被告生活,原告自愿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19000元,并享有不定期探望权,被告表示同意;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6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左 峰审判员长  孙昆鹏审 判 员  赵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