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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757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静申请吕丹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吕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57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区。被执行人吕丹,地址榆树市。王静与吕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静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吕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吕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雨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