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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陶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781号原告:陶某,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周某,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时 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