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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4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49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次查封到期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重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旭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