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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03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丽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