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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强申请执行李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李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小琴,女,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李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70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小琴在中国银行的工资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现需扣划该笔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小琴在中国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李小琴在中国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存款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尤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