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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4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甲,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惠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结婚,属于重组家庭,双方均属于第二次婚姻。和被告结婚后,年月日生一女儿。婚前双方并不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打架生气,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对原告和孩子不闻不问,什么事都听他父母的,被告姐姐和原告打架,被告不维护原告,原告一忍再忍,被告的行为及家庭成员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创伤,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甲辩称,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刘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因生活琐事存在吵架生气现象。原告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且分居时间不长。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有希望和好的诚意,以此并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之间应经常沟通、互相体谅,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珍惜夫妻感情。为了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以双方不离婚为宜,故原告的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