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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方志明与被告单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明,单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807号原告方志明被告单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明与被告单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