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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游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551号原告游某,农民。被告舒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国华审 判 员  尹艳平人民陪审员  刘桂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