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陶金华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陶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414-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陶金华,男,户籍地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陶金华罚金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宣刑初字第0035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陶金华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金华给付罚金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陶金华名下有位于宣城市锦城南路西4幢601室房屋一套。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陶金华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锦城南路4幢601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中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