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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苏昱邦医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燕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昱邦医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812号原告江苏昱邦医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兵(系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德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云宏(系特别授权),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戴群(系特别授权),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昱邦医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燕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昱邦医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