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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426号原告郭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卫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修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