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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军、沈丽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军,沈丽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00932号原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号综合楼8317。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中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晶晶,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军。被告:沈丽霞。原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沈丽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