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军、沈丽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军,沈丽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00932号原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号综合楼8317。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中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晶晶,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军。被告:沈丽霞。原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沈丽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吉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