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前程彩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前程彩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前程彩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育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当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在通山县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工业园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侯查封被执行人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通山县经济开发区医疗器械工业园的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号:029700、029694、029695、029697、029698、029699、029696)。二、被执行人科奥医疗器械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徐善劳审判员 邓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桃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