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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尹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248号原告尹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冯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