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尹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248号原告尹某,女,汉族,村民。被告冯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