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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高艳顺、陈帅与康涛、王同喜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顺,陈帅,康涛,王同喜,靳彦波,王志夫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847号原告高艳顺。原告陈帅。委托代理人袁慧,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康涛,(未到庭)。被告王同喜,(未到庭)。被告靳彦波。被告王志夫。原告高艳顺、陈帅诉被告康涛、王同喜、靳彦波、王志夫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00543号案件已经对该担保合同进行了审理,并做出判决。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予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艳顺、陈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瑞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田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