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民申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上海浦华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平典当纠纷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上海浦华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顺宝,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佳俊,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浦华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雄琦,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平。再审申请人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典当行”)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华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华水务公司”)、王平典当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因刑事案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不当,应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处理后恢复审理。被申请人浦华水务公司、王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王平涉嫌骗取贷款、合同诈骗,上海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本案所涉金融借款经济纠纷与涉嫌诈骗贷款的刑事案件之间系为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有关借款存在王平经济犯罪嫌疑。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驳回中财典当行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史伟东审判员  王晓娟审判员  熊雯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