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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庄新晓与许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新晓,许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112号原告庄新晓,男,1991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许汉泉,男,1988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庄新晓与被告许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庄新晓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家谋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