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庄新晓与许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新晓,许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112号原告庄新晓,男,1991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许汉泉,男,1988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庄新晓与被告许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庄新晓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家谋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